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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入驻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24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2号)精神,吸引更多上市(挂牌)企业入驻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进一步加快金融街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为将注册地迁入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的南宁市以外的拟上市(挂牌)或已上市(挂牌)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拟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并已取得注册地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已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设立时为股份制或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且已取得注册地所在地有关部门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已挂牌企业,是指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二、支持和鼓励政策 
 
  (一)注册地在南宁市以外的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一次性迁入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二)注册地在南宁市以外的境内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根据其已完成上市前期工作的相应阶段,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并申请享受上市工作经费补助后,按照在我市注册企业的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我市对拟上市企业相应阶段的财政扶持政策。
 
  1.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证监机构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2.拟上市企业经证监机构辅导验收合格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3.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注册地在南宁市以外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按如下标准分阶段给予一次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
 
  1.对于经改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且已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80万元。
 
  2.对于设立时为股份制的企业,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
 
  (四)注册地在南宁市以外的“新三版”已挂牌后,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申请迁入工作补助资金的,由市金融办、五象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二)按本意见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上市(挂牌)企业, 两年内不得将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场所迁离金融街(由迁入企业和管委会签订履约协议进行确定),如两年内(工商登记之日起24个月)迁离金融街的,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撤消其补助,责令退回补助所得,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将注册地迁入金融街的上市(挂牌)企业,符合南宁市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但本意见与南宁市其它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