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推送
南宁市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促进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发展我市节能环保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建设生态南宁,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创新为引领、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创新产业经营模式,大力推进产品向高端发展转变、企业由以产品经营为主向总承包一体化经营转变、园区由企业集中向创新集群转变、产业由以传统制造业为主向先进制造业与节能和环保服务业互动并进转变,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业竞争力,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培育产值在10亿元以上企业5家,超5亿元企业15家,超亿元企业50家以上;重点新建1—2个国家级、4—5个自治区级节能环保产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部分节能环保装备以及水处理、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培育和发展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节能审计、生态环境修复、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兴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培育发展5家具有区域性核心服务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源循环利用率大幅提高。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装备
 
  加快推广应用电机能效提升、配电变压器、低温余热利用、工业锅炉改造、太阳能热力系统、地源热泵等节能技术和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环保技术。加快推广工业节能装备、建筑节能设备等节能装备,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大气治理、水处理、垃圾处理、土壤修复、环境监测等环保装备,提升企业节能环保装备水平,提高节能环保装备市场占有率。
 
  (二)加快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
 
  贯彻国家节能产品惠民政策,落实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补贴政策,推广LED、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节能产品。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公共机构购买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环保标志产品。 
 
  (三)提高节能和环保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不断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融资能力。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为重点,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环境服务总包、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工程技术服务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服务模式。 
 
  (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广大掺量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建材产品,推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技术。应用废金属循环利用技术,提升从废旧机电、电线电缆、易拉罐等产品中回收重金属及稀有金属水平。推广农业废弃物(含农作物秸秆)固化、炭化、气化、还田等技术,提高生物质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发酵制饲料、沼气、高效有机肥等技术集成应用。
 
  (五)加快南宁生态产业园建设
 
  以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制造为主导,研究和开发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高效低耗智能化生活污水处理装备、节能型高效污泥安全处置装备。大力发展高效节能通用设备、节能电气机械器材、节能工业控制装置、新型建筑材料、环保专用设备、环卫专用汽车以及生活污水处理、医疗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工业废水治理等设备制造。加大节能环保产品营销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力度,形成从技术研发、中试,到产业化的完整产业链,使之成为集生产、研发、销售、运营、服务咨询于一体的现代化节能环保产业中心。
 
  (六)引进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积极“引进来”,引入一批技术装备水平高和产业竞争力强的节能环保企业,增强产业活力,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加大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向集聚化、集约化、集群化发展,提升企业技术集成和整合。扶持一批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强、产业特色突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好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企业投资支持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支持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为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以上(1)-(2)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二)发展大企业
 
  1.销售收入补助。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1)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5%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3)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以上(1)-(3)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引进优势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质性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内上市节能环保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仅限于支持南宁市外到我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政策。
 
  (三)创新发展
 
  1.加快节能环保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取得认证。对新获得国家级的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等节能环保行业最高等级资产的企业单项认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对特大重大项目,设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和对接联系窗口,形成市领导亲自协调+一个班子(领导小组)+一个窗口(职能部门)+专人现场跟踪的重大项目推动服务机制,快速推动特大重大项目建设。
 
  (二)加强定向招商。创新“专业化招商、职能化服务、园区化发展”的推进机制,加大招商力度,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节能环保产业和产品。制定产业园区招商目录,发挥区位优势,瞄准国内外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强化集群式、链条式、组团式招商,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带动力强的基地型、产业链长的综合型项目。
 
  (三)完善法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强化能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标准落实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探索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制度。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服务业领域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推行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建立政府补贴和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绿色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带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实行出口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出口。
 
  (五)强化企业服务。强化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服务,按照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工作要求,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狠抓项目落实。建立形成市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企业协调服务,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会、专题协调会,职能部门常年跟踪服务的三级跟踪服务体系,快速推动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南宁依法纳税,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节能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及节能环保服务业企业。
 
  (二)本意见所述的年度投资、年度销售收入数额等需经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认定。
 
  (三)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