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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4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新要求,大力促进我市传统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我市列为自治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为契机,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着力点,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促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深度融合,改变城市、建筑的建造模式,建立建筑全生命期管理应用,提升建筑业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实现“数字型城市、数字型建筑、数字型建造、数字型运营”,从而推动我市建筑业向信息化和工业化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推进城市融合发展、打造城市特色品牌为工作引领,加快“中国绿城”升级版、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以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带动、企业运作”为发展路径,依托BIM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以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化、现场装配化、控制数字化”为技术载体,形成以数字技术为辅助、标准体系为支撑、集约生产为导向的绿色集成高效新型建造模式,建立建筑产业产品可复制、技术可推广、标准一体化、成本可控制的机制,形成现代化的产业体系,为我市加快 “四个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一)试点示范期(2017—2020年)
 
  一是加快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的房建、市政、轨道、管廊、园林等项目全面进行装配式建筑试点,同时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到试点示范项目。各县要结合实际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其中,2017年完成新开工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60万平方米,2019年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底,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二是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推进以预制混凝土PC构件厂为主的五合临港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同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建设混凝土结构、民族风情木结构、钢结构等各类装配式建筑基地。三是划定试点区域。将五象新区核心区、凤岭片区列为装配式建筑试点区域,2017年五象新区核心区、凤岭片区土地招拍挂项目在项目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建设,在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使用BIM技术,装配率不低于30%”。2018年五象新区核心区、凤岭片区新开工项目实现全面采用BIM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四是初步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质量和计价体系。2019—2020年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总结示范成果的基础上,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配套的技术规定、图集,补充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信息等文件。
 
  (二)全面推广期(2021—2025年)
 
  一是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基本满足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市场需求,并逐步形成具有较强研发和生产能力的装备制造基地、科技研发基地、物流配送基地和技术培训基地,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二是完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涵盖设计、部品生产、装配式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评价认定等方面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三是健全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机制。全市大中型以上项目采取装配式建造,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产品和建造方式推广至所有县(区)、开发区,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30%,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
 
  三、重点任务
 
  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建立与建筑产业现代化相适应的科技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通过抓好一批示范项目,建设多种产业园区,配套相关鼓励政策,形成一批依托相关标准的建筑部品,全面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迅速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南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紧密结合。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以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为重点,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设计、生产、装配式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评价认定等环节的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创建构件部品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健全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提高部品构件的标准化水平,加快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建住宅装修技术和质量验收标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要点,确保质量和品质。
 
  (三)积极打造生产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支持大型产业化集团创建自治区级、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在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建筑结构体系生产基地的同时,充分发挥部品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扶持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初步实现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工厂化生产。
 
  (四)培育市场实施主体。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优势企业,大力推进“南宁注册”,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产业现代化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带动区内相关建筑业企业发展。依托南宁市重大项目发展和本土化资源优势,以市场换产业,推动“高、新、专、精、特”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南宁制造”和“南宁使用”融合发展,从而提高南宁市建筑业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化应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完成建筑产业升级。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积极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应用,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装配式建筑的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府搭建平台、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企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创建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推广和示范基地,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培养一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团队,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关键节点连接、钢结构防火防腐、抗震等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瓶颈,提升成果转化和技术集成水平。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严格贯彻自治区部品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审查制度,把好新兴市场主体准入关口。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七)推进住宅全装修。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现代化装修相统一。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推进商品住房全装修,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实行一次性装修到位,在交付使用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逐步淘汰下沉式卫生间等落后构造方式。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要求,稳步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依托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信息云中心,推动互联网+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构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归档等工程模块化信息管理机制,形成庞大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支持,加快形成适应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四大体系,即装配式建筑设计体系、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机器人自动化生产技术体系和可持续建筑评估体系,实现产业链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工作和建筑全生命期管理应用,促进工业化建造,现代化管理。
 
  四、政策支持
 
  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在用地出让、规划条件、财政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用地保障。经市工信委、市城乡建委认定的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余部分在一年内全部缴清);也可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建设生产基地,先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租赁,租赁期为5-15 年,租赁期届满或企业在租赁期内申请办理出让的,通过工信部门以及县(区)、开发区的考核验收达标后再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能低于土地成本)。
 
  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应在项目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和设计施工招标条件。
 
  (二)规划鼓励。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
 
  (三)财政及资金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装配式建筑在城市建设配套费、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减免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业发展和科技经费等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及工程应用等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从工业扶持资金预留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
 
  (四)税收和信贷融资优惠。符合装配式建筑高新技术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国家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税率优惠。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优惠。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或全装修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置业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市城乡建委:做好具体统筹推进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南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负责对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我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具体实施意见及技术支持,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出台执行等工作。负责试点示范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管,协调监督开展项目建设招标,制定装配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标准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危房改造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有关政策资金支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工作。负责新型材料、新工法造价定额的测算确定。负责设立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链的交易平台。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前期出让征询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将南宁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或备案;配合做好我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及相关文件的完善和衔接。负责做好建设中涉及的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监管上级下达的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规划局: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等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及周边区域规划调整工作。负责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国土局: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注明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明确由受让人遵照执行。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水质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治理、评估和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等工作,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预警工作制度。
 
  市工信委: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助建筑产业园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设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土地前期出让征询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意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质监局:对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生产质量监督检测办法,规范生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住房局:国土管理部门征求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拍挂前期出让意见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是否建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城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制综合管廊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重点办:负责协调、督查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城建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加强督查。
 
  各县(区)政府:按照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园内的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审批管理、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督促县(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将县(区)设置的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作为试点区域,研究制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五象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开发区先试先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研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各城建项目业主: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研究选定示范项目开展试点建设,加强监管。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成立南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由市城乡建委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住房局、城管局等部门和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定期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性能等事项,以及对试点示范项目是否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四)建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工作的协调和会议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
 
  (五)实施目标管理。制定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考核办法,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制度。实行建筑产业现代化目标考核责任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的建设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并组织考核。
 
  (六)加强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的应用。建立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的BIM技术应用体系,建立标准构件模型库,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效率和市场推广率;运用BIM技术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生产、运输、安装、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和建筑全生命期管理,为各部门业务协同提供长效机制。
 
  (七)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认识,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宣传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良性互动和全社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