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局,各自治区直属企业:
现将《广西金融惠企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8日
为鼓励企业更好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完善直接融资风险补偿政策,促进我区直接融资比重提升,现制定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广西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支持,年内单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广西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或广西企业、私募基金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成本费用支持:并购重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支持1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支持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支持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调层,给予企业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助推企业创新合规发展,加快实现资本市场上市。对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作用。对进入广西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培育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发放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专板服务券”。“专板服务券”实行“晋级补差”机制,企业从低层级升至高层级时,补发两级之间的支持差额。入板企业可以将服务券用于购买广西“专精特新”专板服务商提供的入企诊断、融资、股份改制、财税法务、高管培训、宣传会务等各类服务或用于抵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产生的中介费用等成本。 (五)完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推动发展耐心资本,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加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长期支持陪伴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壮大。对于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经评定,对广西实体企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首次投资)给予管理企业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管理费用支持。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广西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按比例计算)后,再行计算支持资金。 (六)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广西通过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企业,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专项品种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以及发行各类信用债券融资的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民营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且获得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行主体单独申报,给予担保费用支持比例0.5%,单只债券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完善债券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为广西企业通过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信用增进)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担保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引资力度。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管理费用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跨境直接融资服务创新支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提供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企业、中介机构的支持资金由企业、中介机构按照企业纳税属地关系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纸质文件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同时提供翻译件,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审核。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中介机构的申请材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汇总全市(含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提供企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等资料(一式二份)。逾期不予受理。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负责受理各设区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自治区直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厅局组织审核,按照本文第一条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完成直接融资情况及对广西经济社会贡献度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年度下达支持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 (三)拨付。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有关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 (四)监督管理。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策资金的,金融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所提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单位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地方政府挪用的行为,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所涉奖补资金年度总规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额度确定,不得超出已批复年度预算额度。各类别奖补资金的分配及具体项目的支持金额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额度进行统筹调整。 本实施细则与广西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请扫码下载附件